记者昨日从市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专班获悉,我市一物业公司擅自中断业主供水、供电,被执法部门处以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房县城关镇锦绣名苑小区业主王先生向相关部门反映,小区物业公司——湖北楚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催缴物业费,于4月10日至14日,擅自中断他家供水、供电。
经调查,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该物业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该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随后,该案被移交至房县城市管理执法局。9月,该局按程序向涉事物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涉事物业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
房县联合执法进小区工作专班工作人员介绍,水电供应是居民生活的基础保障,物业公司无权以停水停电方式催缴物业费,此类行为直接侵犯业主的生存权和基本生活需求。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业主权益。
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不满,应通过合法途径(如投诉、协商、诉讼)解决,而非拒缴物业费;同时,业主在遭遇停水停电时,可通过留存证据、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该专班工作人员表示,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行为的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更是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对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以及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十堰晚报 记者 徐国文)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