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捎带朋友出了事故,事后,司机王某被索赔。免费搭载,本属好友情谊,乘车途中遭遇事故,损失又该由谁承担?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前往武汉,顺路免费搭载张某。行车途中,因王某不当驾驶,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致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
张某治疗终结后,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遭拒,遂诉至法院。
经审理认为,王某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双方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好意同乘”本是一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谊行为,但由于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具有高度危险性,故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尽最大谨慎义务,以免因不当驾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虽无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系完全过错的一方,张某无事故责任,故王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王某系免费无偿搭乘张某,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酌定由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张某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生效。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