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李婧洁)预付式消费在为日常生活消费带来便利的同时,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也时有发生。针对近期市民反映较多的预付式消费问题,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预付费经营者义务等进行分析梳理,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有风险,充值办卡需谨慎。
案例一:
2025年5月25日,消费者王女士向市消委反映,其与丈夫于2023年5月31日在张湾区某养生保健馆购入了为期两年的按摩艾草减肥服务,支付金额6800元。服务进行一个多月后,感觉减肥效果不明显,再加上因工作变动无法高频率到店,现两年期限已到,虽多次要求退款,均遭到该店工作人员拒绝,工作人员声称减肥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费,但同意可以延期半年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市消委迅速将该投诉转办市商务局饮服办协助处理。经工作人员与双方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商家同意退赔2040元,投诉人王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二:
2025年4月15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2024年3月花2000元在丹江口市某餐饮娱乐城充值办理会员卡,现卡内余额1751元。2025年3月,该娱乐城门口张贴告示:“关门停业及退款方式”,张先生要求商家退还剩余款项,遭到商家无理拒绝。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退款,自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的,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丹江口市文旅局接到转办件后多次与商家沟通协调,联合丹江口市消委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商家当场将1751元退还给李先生,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三:
2025年3月19日,消费者王女士反映,称其在某火锅店开业时充值1000元,期间有消费,卡内还剩100多元,现发现该店已关门,请求有关部门帮助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规定,市商务局饮服办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核实后确认该火锅店负责人在环球港新开了店,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商家表示消费者卡内剩余的109元可以到新店继续消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四:
2025年6月11日,消费者肖先生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反映,称其6月1日在十堰某健身馆给小孩报了10节课的儿童游泳培训班,期间未享受任何服务和接受礼包。6月6日,因孩子突发身体不适需要做手术,联系健身馆退费遭到拒绝,请求市消委帮助其维权。
市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转办市文旅局协助处理,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6月25日,市消委联合文旅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4号)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市消委支持消费者对该健身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该健身馆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合同中载明“概不退换”涉嫌霸王条款等案件线索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放心消费环境,十堰市消费者委员会作如下提示:
1.谨慎选择商家
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经营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商家。可以通过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消费者评价等方式,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信誉度。
2. 签订书面合同
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收费标准、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不明确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与商家协商更改。
3. 理性充值
不要被商家的优惠活动冲昏头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消费能力理性充值,避免一次性充值过多金额,以免商家出现问题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注意保留充值凭证,以便在需要时作为维权的证据。
4.关注商家动态
在预付式消费期间要密切关注商家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如发现商家存在经营异常、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要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12345”热线或“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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