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石破坏生态,他赔偿11万元还要种树!

时间:2024-08-13 10:30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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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徐利群)近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130余名新任人民陪审员旁听庭审。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周某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郧阳区某镇两个地方进行非法采石作业,出售毛石及加工出售米石、石粉,非法获利220万余元。经鉴定,周某在该两处区域非法采石毁坏林地面积20余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损害了案涉地区矿产资源、林草和水土资源等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赔偿、修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就周某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认为,周某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植被、水源涵养、土壤等功能造成损害,周某应当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各项赔偿118204.8元,另承担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6260元。

周某到案后,交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8204.8元,并种植柏木2200余棵,撒播多花木兰和刺槐树种160余斤,种植面积0.9411公顷,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周某作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审判长与检察官当庭告诫周某,需加强苗木后期养护,适时补种,保证存活率,确保达到生态修复效果,若其种植的苗木未达到生态修复效果,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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