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站员工一个动作,被行拘3日!十堰消防提醒

时间:2024-07-12 18:54 来源:秦楚网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心也太大了!身旁堆着大量塑料制品,既没有消防设施器材,也没有专人看护,就这么直接进行电气焊,而且还是无证作业!最终,他被丹江口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天。

近日,十堰丹江口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公安、商务、市场监管、街办对位于三官殿办事处安乐河村5组白土垭一废品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废品回收厂员工康某在院内使用电焊进行焊接。

经调查,康某在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情况下,在废品回收厂内使用电焊进行焊接。该废品回收站内堆放大量塑料制品,作业位置与废弃塑料制品堆未保持安全距离,焊接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且无专人看护,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违规开展电气焊作业是导致火灾等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康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应规定,最终,康某被移交至当地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电焊工人康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

电焊气割作业是特种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电焊气割作业“十不准”:

1、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准焊割;

2、凡属动火范围内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的不准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

6、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