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公布!秋季开学起试行!

时间:2023-08-11 11:17 来源:郧阳网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日前,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调整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640

各乡镇中心学校、区直各幼儿园: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精神,我们对部分幼儿园幼儿生均培育成本进行了监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郧阳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

1.市级示范幼儿园:320元/生·月

2.一级幼儿园:240元/生·月

3.二级幼儿园:220元/生·月

4.三级幼儿园:200元/生·月

 5.等外级幼儿园:170元/生·月

6.乡镇教学点:80元/生·月

(二)其他收费

除保教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由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收取,幼儿园不得参与此类工作。

二、相关要求

1.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2.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3.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另行核定,试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640 (1)

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7〕1号)精神,原物价局于2018年5月制发了《关于十堰市医药卫生学校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郧价费字〔2018〕14号)文件,有效期五年,期限已满,经研究,现就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住宿费

1.学生公寓:4人间每生每学年1100元(配套设施: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架、空调、电扇、鞋柜。房间内配备有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2.学生公寓:5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配套设施: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架、空调、电扇、鞋柜。房间内配备有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3.宿舍楼:4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配套设施:书桌、微机桌、椅子、衣柜、书架、中央空调、电扇、鞋柜。房间内配备有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4.宿舍楼:10人间每生每学年800元(配套设施:物品柜、中央空调、电扇、卫生间,有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维修。)

(二)空调费

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7〕1号)规定收取。

二、相关要求

1.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中职学生优惠及减免等各项政策,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辍学。

3.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你校在实施收费前,需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12315)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起执行,文件有效期5年,期满另行核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0日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