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警方破获一起贷款诈骗案 为银行挽损5万余元

时间:2023-07-14 18:02 来源:平安郧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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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郧西县公安局依法将侦办的一起贷款诈骗案中,代某、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万余元返还银行,为银行挽回损失。

经查,2019年9月,周某通过微信群获取“贷款不用还”的信息后,添加贷款诈骗团伙成员王某(已另案处理)为好友,并向其提供自己的征信报告。由于周某有不良征信记录,不能办理贷款,周某便将“贷款不用还”的信息传递给代某。代某获悉后,表示同意贷款,并将个人征信报告传递给贷款诈骗团伙,诈骗团伙为其伪造了重庆某公司员工的身份,并补缴、伪造了公积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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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在明知自己员工身份虚假、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仍然相信可以获得不用偿还的银行贷款,甘愿受贷款诈骗团伙操控,配合诈骗团伙通过人脸识别进入网上银行APP,申请工商银行线上信用贷款16.5万元。贷款到账后,大部分钱款由诈骗团伙所得,代某、周某实际分别获得29500元、25450元。

代某、周某在银行贷款资金主要被诈骗团伙所得,自己仅获得少部分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放任不管,且贷款到期后故意逾期不还,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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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二人因涉嫌贷款诈骗于2023年2月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移送起诉。

6月20日,二人因贷款诈骗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代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29500元;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25450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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