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产、食品、医疗...十堰公布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时间:2023-02-01 16:39 来源:十堰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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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强广告导向监管,聚焦民生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有效净化全市广告市场环境。为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广告能力,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公布2022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如下:

类型一 

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广告

案件1: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门户网站发布广告,含有“使用我公司的磨料生产的**产品堪称世界上顶级产品”等内容,当事人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1月,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明确予以禁止。任何产品的优劣都是相对的,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不能被“最大”“最好”“顶级”等绝对化用语误导,保持自己理性的判断。

类型二 

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违法广告

案件2: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案

2022年6月接群众举报,称十堰某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经查,该医院发布广告内容为“肉毒素一直是医学界的宠儿……为了庆祝即将到来的111个5.12国际护士节,给在临床辛苦工作的姐妹谋福利,某医院医学美容科,向医院申请优惠,特供一批某某“A”型肉毒毒素……”。当事人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9月,张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A型肉毒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不当可能会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危及生命健康的症状。消费者要理性看待医美需求,正确选择医美机构,审慎做出医美决策。

类型三 

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违法广告

案件3:某个体经营户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房县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当事人为推销普通食品食用菌制品,利用宣传手册及单页等宣传“各种食用菌分别具有调整机体生理功能,降血脂,降血压,增加心肌收缩力,降血糖,增加血液循环……食用菌对所谓的文明病既有治疗作用、又有预防效果”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7月,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4:某水果超市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竹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水果超市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耙耙柑,其运营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有耙耙柑相关视频,下方标示“耙耙柑具有美白功效,小姐姐们不妨多吃一点,美容养颜,延缓皮肤老化,抑制黑色素形成,还有润肠通便的功效,这个冬天不妨多来点耙耙柑,纯天然的护肤品哟!让你吃出美丽,健康”等宣传文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5:某养生文化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9月,武当山特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件,称当事人为推销紫草膏、九制黄精产品,在其公司微信号发布违法广告。经查,上述产品非药品,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含有“古方秘制紫草膏,解决夏季一切皮肤类、疮疡肿毒问题”“九制黄精具有补气养阴,健脾、润肺、益肾之功效”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11月,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等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等都是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广告主应审慎选择,不得使用上述广告用语,在宣传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的食品类商品时尤需注意。

类型四 

发布含有投资保障承诺的房地产违法广告

案件6:某房地产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商业地产项目营销部发布印刷品广告,宣传单页含有“回报收益以*号商铺为例,面积3.78平方米,总价19.24万,前三年回报收益后总价15.78万,后七年保底收益:10.39万,十年后120%回购:23.09万,十年保底回报收益:192%+,保底回报总额36.95万……零风险商业地产投资,开启财物稳赚模式……”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7月,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投资回报”等承诺,是为了吸引诱导消费者投资、投机房地产市场,这与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相悖。因此,《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消费者切记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切勿看见所谓的升值承诺就心动。

类型五 

发布未经审批或篡改审批内容的医疗违法广告

案件7:某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含有“肚脐给药,简单、安全、有奇效”“三伏贴为中医体质或疾病调理的一种方法,对慢性虚寒性疾病有明显的疗效”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医疗主管部门审查,且广告内容出现关于功效的断言性表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1月,茅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此提醒广告主发布医疗广告须向卫健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并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消费者应关注医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甄别广告宣传内容,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8:某口腔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2年4月,茅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线索,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广告含有“*口腔医院门诊部,数字化微创种植牙,修复缺失牙齿●告别无牙生活……爱牙地址……”等内容,广告中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内容与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须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关系民生,是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整治的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类型六 

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内容的兽药违法广告

案件9:某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兽药广告案

2022年1月,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经查,当事人在公司网页上,发布内容为“牛羊烂肺咳喘、牛羊烂肺咳喘苦液药图样、止咳平喘,一针见效。抗菌杀毒,标本兼治”等表示功效的兽药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广告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都是通过作用于动物、植物、微生物,达到除病虫草害、调节生理机能、增产提质等效果。这种效果因动植物品种、生态环境、生产管理水平等的不同,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如在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这些广告予以禁止。

类型七 

发布含有虚假内容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违法广告

案件10: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绿松石广告案

2022年7月,竹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件,称竹山某公司官网网站的产品链接网址介绍绿松石产品,页面宣传含有“竹山松石产业服务平台、海量设计一件起版、全球顶尖设计院校-千名时尚设计师团队”等违法广告用语。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绿松石产品,吸引顾客,广告宣传内容为虚假信息,无法提供出相关印证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竹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购买产品,页面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定义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警惕夸大宣传“陷阱”,加强辨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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