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曝光医疗美容行业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28 21:25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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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记者从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医疗美容违法案件,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其中,对部分案例予以曝光。

一、朱某波等人医美诈骗案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波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全额补贴整形手术费用为名,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诱骗全国多地受害人到其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武汉悦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秀医美公司)所属医疗美容医院接受“免费整形”。

其间,悦秀医美公司医美顾问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要求受害人通过指定的小贷平台贷款或自费支付的方式,先行支付全部整形费用,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同时承诺受害人每月只需推荐三至五名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发送术后照片为公司进行宣传,即可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受害人只需承担贷款利息。悦秀医美公司在分期返还部分整形费用后,便以医美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受害人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等为由,拒绝继续返款。

相关涉案人员通过上述模式,分工负责,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违法所得除小部分用于支付手术成本外,大部分用于支付销售团队提成及股东分红等。2020年9月,部分被告人还另行以武汉达拉斯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达拉斯门诊部)的名义开展与上述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截至案发,悦秀医美公司共骗取197名受害人531.34万元,返款109.74万元。达拉斯门诊部共骗取237名受害人792.88万元,返款117.38万元。

2022年8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波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1万元不等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犯罪嫌疑人唐某群等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唐某群等人以一家贸易公司为掩护,从上线唐某林处购进走私入境的“保妥适”肉毒毒素、“乔雅登”透明质酸钠、“怀特”蛋白线、“三文鱼”水光针等医美产品,通过网络销售给全国多地的个人和美容机构,累计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肉毒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我国已严格管控。该团伙售卖的“Meditoxin”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粉毒”)2020年在境外生产地就已被撤销批准文号。2022年8月16日,按照统一部署,多地警方及海关缉私局对走私医美产品黑色利益链进行全链条打击,对犯罪嫌疑人住处和存药窝点同步收网。武汉警方及药监部门当场查获用于经营的肉毒素、水光针等医疗美容产品70余种371盒,并将犯罪嫌疑人唐某群、钟某和李某抓获归案。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已被移送起诉。

三、武汉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案

2022年9月,卫生监督员对武汉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不能出示2021年至2022年度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灭菌效果检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武汉美博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的消毒管理人员承认该门诊部自2021年度至今未按规定对门诊部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的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2022年11月7日,卫生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武汉希娅星范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违法购进中国尚未获批上市药品案

江岸区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冰箱中存放有药品Botox3盒、Liztox22 盒、Liporase2 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购进渠道的合法证明材料。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述三种药品均未见注册相关信息,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2022年10月17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Botox3 盒、Liztox22 盒、Liporase2 盒,处罚款10万元。

五、武汉市江岸区俏伊佳人美容院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提供美容服务经营活动中,将“菲洛”化妆品宣传有“抗癌、抗衰、抗肿瘤”的功能,但该产品并无“抗癌、抗衰、抗肿瘤”相关功效,当事人宣传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玫洛净化套”胸部套餐服务及“SERSACE 菲洛二号套盒”脑龄工程套餐服务时,未标明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2年9月26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款4.3万元。

六、武汉市新洲区维纳斯美容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企业合页发布含有“用最专业的技术和最安全的产品”以及馆内文化墙发布含有“头晕、头疼、乳腺增生、胳膊上举不力……者均可一次见效”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9月30日,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武汉伊美馨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发布含有利用患者作证明以及其切眉术产品使用“救星”字样标题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9月,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0.9万元

编辑: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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